合同纠纷我于2008年与房东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东的房子做餐饮生意。我们的合同中明确表明不允许私自转让。但2009年6月我私自把房屋转让给了我的亲戚。口头告知与我的亲戚我与房东的合同中关于不得擅自转让之事。于是签下了转让协议。私自转让之事房东之情后并没有责怪。饭馆而是继续经营下去。2010年7月由于经营惨淡,我的亲戚不能按照与我的合同中的规定按时交齐房租。又与房东协商转让之事未果后。房东要求我的亲戚退还房屋,但是我的亲戚不同意,所以房东以我不履行合同为由将我和我的亲戚告上了法庭。法庭通知马上要宣判。不过现在现在三方正在进行调节中。但我的亲戚便想以我事先没有告诉他们与房东协议中不得转让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我赔偿他们的经营损失。我的一些朋友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与我亲戚的合同,在房东知道的情况下。半年后就可以成为合法的协议。不知道是否有这样的条例?我亲戚想以我没有提前通知他们我与房东协议中的不允许转让为理由起诉我,来获得他们做生意的损失。请问这个理由是否成立?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才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