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本月四日,我留了个问题如下:2000年,中国大陆公民甲与香港居民乙在中国大陆丙市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中国大陆公民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2010年,甲、乙双方同意离婚。问:离婚登记手续是否可以在中国大陆丙市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至今,共收到七个答案。该答案归纳起来有四种:一是建议咨询民政部门;二是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三是如香港法院不予受理,可在大陆丙市法院起诉;四是可在大陆离婚。分析以上答案,真是悲哀:第一、二种答案简直就是脑残加混蛋;第三种答案算是半脑残,双方已同意协议离婚,为何还要扯上法院;第四种答案算是基本合格吧,但可在大陆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答案。恳请律师大爷们给个明智、准确的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