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1995年–1997年4月24日(离开板厂)期间我任乡镇企业板厂经理(法人代表),隶属于粮库,所需资金由粮库提供,手续由双方法人签字方可动用粮库资金,1995年11月25日,我的朋友任占武(该粮库职工)缺少购粮资金,当时本粮库有规定,单位职工每人可借五万元现金购粮,任找我让我帮忙借五万元现金,我找粮库业务主任乔**(非粮库法人代表),乔说,要借只能以你名义借,任不能再借,我当时就打了借条注明购粮周转金,由乔签批后,我拿借条,回到板厂,让板厂出纳员孙**到粮库取的现金交给任**,任未给我出具借条,年底清缴职工借款,任没能还上该笔借款,至1997年4月24日我离开板厂任没还该借款,1999年下半年(我离开板厂将近两年时间),粮库清帐,乔与孙**串通,由孙**打借条五万元入板厂帐(借条时间写我离开板厂前1997年3月28日,借条盖我名章和板厂财务章,当时名章、财务章由孙保管),以借板厂现金方式还我在粮库借款,将我在粮库借条换回。现在检察院追查我在板厂期间挪用公款罪,我没有利用职务权利借本单位现金,孙造的借条也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成挪用公款罪吗可通过民事诉孙**造假借条的事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