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相关本人在2010年8月22日跟4S店签定了购车合同。合同的规定了车辆的型号、赠送的东西、定金的金额,并注明交车日期是40个工作日之内如晚交车按每天赔偿100元。一个星期后2010年8月27日4S店来电话,说厂商已不生产我定的这款车型。请问这是否构成4S店的违约行为?做为消费者的我来说有是否可以申请赔偿损失?是否可以按合同法的双倍赔偿?谢谢!
购车合同相关本人在2010年8月22日跟4S店签定了购车合同。合同的规定了车辆的型号、赠送的东西、定金的金额,并注明交车日期是40个工作日之内如晚交车按每天赔偿100元。一个星期后2010年8月27日4S店来电话,说厂商已不生产我定的这款车型。请问这是否构成4S店的违约行为?做为消费者的我来说有是否可以申请赔偿损失?是否可以按合同法的双倍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