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来源: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背景。 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有5条,分别规定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处罚原则。以及关于本解释里所提到的中度以上的参照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这个和执业医师法不是完全一样的,参考了刑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广泛征求意见以后得出来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这种情形,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按照行政处罚处理。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疗活动的,这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种情形是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以伪造、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行为才是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