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如何为经济混同,如混同,怎样解释为各自独立。分开的我有一女友98年就在外挂做物贸窜窜,99年认识一男友恋爱后同居(都离过婚),同年男友与其他人合伙注册一商贸股份公司,女友就在此公司做职员(挂名)不占股份,女友利用该公司的介绍信在外国企自购自销过账,挂靠行为;以男友公司为主,其他商贸公司为辅,经济各自独立。有时在经营中客户为同一人,就会发生三方相互抵账结算签字行为。问一:此行为是否会认定为与男友经济混同吗?如会混同,怎样解释才能算分开(因男友称经济没分混同,意在分房),(女友在2006年以个人名义按揭住房一套,同年借与男友公司办公有借条,2009年分手)。现同居无直接证明,只是曾今恋爱过。问二:有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