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一个错误,计算机抽奖。10年前也就是2000年,我当时刚大学毕业,由于酷爱计算机,编写了一个抽奖程序,该程序被电视台采用,还付给了我1000元劳务费。软件中存在一个人为问题,我将那次“一等奖”给了一个朋友,是一台29寸电视机。现在和那个中将的朋友反目成仇,10年后的今天,他以此威胁,诶~交友不慎。根据我咨询电视台,他们只用过我的程序一次,而且现在也没有了该软件。我仇人的证据就是当时中得的电视机,那台电视机能构成证据吗?他如果告我法院会受理吗?如果受理我会承受多大的惩罚?他又能受到何种惩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