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与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有关条款为: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现将闲置的XX村原XX小学整体(房屋两幢共6间及围墙,厕所,学校围墙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和围墙外围一公尺的土地面积)出租给承租人XXX。租赁期限为从2008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第三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及其它,房屋在出租期内由承租方修理。承租人因经营、生产需要投资构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租赁期结束后,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折价给出租方。如因国家及政府规划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南侍学校原有的房屋拆迁赔偿费给出租方,承租方所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和其它赔偿费归承租方所得。第四条违约责任,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现我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一年多,而且也对土地和房屋进行了绿化和装修,村民委员会今天给我送达了一份限期搬家让房通知书,要求我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条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搬家让房,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其理由为我村根据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要求,原XX小学必须立即拆除。请问尊敬的律师我现在该怎样处理这件事,请指点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