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问题我的一栋房屋于2007年8月1日租给他人,当时合同注明了,第一年分2次交清房租,签订合同先付一半,剩余资金半年后付清;第二年开始,每年开始一次付清,并交清房屋保证金。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的。(6)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现在承租方从2008年以来一直是分次交付房租,2009年的房租知道今年7月才交清。今年8月1日以来只交付了部分房租。我是否能解除合同,需要做那些程序才能解除这个合同?谢谢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