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2008年7月1号**县**食品…

侵权2008年7月1号**县**食品所和县商务局签定牲猪屠宰承包合同当时县商务局把**食品所屠宰经营权(5年)以28万元(在商务局经过核实确实是28万有票据在)包给卢**(时任食品所主任)徐**(当时是私人承包屠宰场的)郑**(**百福寺书记)孙**(当时在屠宰场打工是卢的外孙)但是卢**对以上的人说是37.5万以上4人以卢17.5万徐15万郑5万孙5万总计37.5万元分别占公司的3.5股3股1股1股合同每人都有一份如果是按28万元计算的话卢**只出了8万元我们要求他给个说法他一句话就是叫我们告态度相当不好我相信社会是有公平的人存在望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