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工伤吗事情经过如下:本人:蒋**,身份证号:*****************;2009年9月31日公司本部门直属领导蒋口头通知(通知加班的一贯方法),10月1日到8日法定假日放假,但5日到8日要来公司加班,加班时间为每日的7:50到16:10(公司一贯的上班时间),1号到4号放假。本人于10月5号凌晨3点从长住地南通赶往公司途径澄林路时5:20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受重伤。6:00左右在医院抢救,根据劳动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而公司以不是暂住地点,离上班时间太早,路线不合理为由,认定为非工伤轻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