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纠纷本人与单位有合同约定12…

劳动工资纠纷本人与单位有合同约定1200的基本工资,另有补充合同约定保底收入为月3000。实际上每个月都只发了1500元。他们也承认只发了这么多。他们说按公司规定提前离职的不享受保底收入。并拿出公司规定,但我从来就没有见过有这个东西。只是现在仲裁庭才拿出来说。他们说公司还有规定说我旷工每天要赔两倍工资,现在还倒应该给他们钱。事实是他们连上个月基本工资一分都不给(他们已经承认上个月我上了班的),然后也不安排工作,也不再发工资。就像突然没有联系一样。而且他们在说我离职的时间(去年10月19日)之后(去年10月26日)才给我补了拖欠了我3个月的社保。请问是否应该按3000每个月保底工资补够我的工资至合同期满。或者还是补到他所说的我离开的时间(去年10月19日)。另外,合同是去年6月到12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