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我自2003年-2009年在某校管理学生住宿6年了,按劳动合同法,09年2月我向学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校方认为我要求过高而解聘了我,没有任何解聘手续,提包走人。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我的用人单位赔偿到与我订立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之日(即现在)?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我自2003年-2009年在某校管理学生住宿6年了,按劳动合同法,09年2月我向学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校方认为我要求过高而解聘了我,没有任何解聘手续,提包走人。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我的用人单位赔偿到与我订立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之日(即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