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产房屋的权属问题张三和张四是…

关于企业产房屋的权属问题张三和张四是同一单位的职工,同时也是父子,单位将企业产房屋分给张三,张三就与张四共同居住,N年后张三购买产权,产权证和单位买产权的手续上写明张三拥有此房全部产权,后来张三去世,张四要求单位开具证明,证明此房是当年单位分给两人共同居住的,应有其一半产权,于是单位就给张四开了且加盖公章,但此证明没有原始档案作为支持(其文字表述和单位原始买产权的手续不一致),请问,此证名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不具效力,如何将其认定为伪证?